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41,2022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陳彥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 計收之違並約金,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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