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52,2022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徐蘇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