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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豊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拾玖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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