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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張智強(即張啓祥之繼承人)
張智傑(即張啓祥之繼承人)
張蕙菁(即張啓祥之繼承人)
張智源(即張啓祥之繼承人)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涂𤧞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啓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啓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啓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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