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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雅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本金為新台幣105,295元之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本金為新台幣230,302元之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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