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879,202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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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弘展青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龔昭明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軒禾農產品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軒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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