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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龔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秀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318,850元(經查,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最後向相對人催告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318,85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計算方式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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