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91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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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唐健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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