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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慶發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222,791元正未給付,其中120,619元為本金;
92,430元為利息;
9,7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619元 賴慶發 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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