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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文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167,306元正未給付,其中163,627元為本金;
3,37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627元 楊文生 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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