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1981,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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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林徐金釵即徐金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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