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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章品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435元、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2,49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770元、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2,14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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