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2004,2022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陳盈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5,096元、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99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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