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2316,202206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古松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古松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陳古松於民國107年2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除戶謄本附卷可憑。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