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2339,2022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9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龍志
代 理 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債 務 人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劉文昱

楊宏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陳雨蓁(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