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2361,2022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宋武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核算之數額不得逾年息百分之16,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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