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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債 務 人 陳星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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