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3172,2022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孫喜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孫喜樂其法定代理人王惠雯、孫孝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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