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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林俊賢
法定代理人 林弘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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