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3994,2022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陳建能
債 務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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