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0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阮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2021/10/1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798元及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276元,共計新臺幣34074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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