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林櫻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利息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林櫻麗於民國85年9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4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79,557元整未按期給付,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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