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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以琳診所
法定代理人 梁亞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以琳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以琳診所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以琳診所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之名稱為梁亞倫即以琳診所,該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依首揭說明,聲請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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