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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黃政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聲請狀所附欠費明細列表中:停車費、通行費、執行費,共計新臺幣42,7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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