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5490,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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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董哲弼

江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97計收違約金;

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3144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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