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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曾春美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797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149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742元 曾春美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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