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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琬琇即林繡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琬琇於民國93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3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43,394元整,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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