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5593,2022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麗玉於92年09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4,19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340元 陳麗玉 自民國111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5481元 陳麗玉 自民國97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5481元 陳麗玉 及自97年04月27日起至97年09月2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及97年09月27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