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5602,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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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信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信謂於民國106年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累計108,679元正未給付,其中104,810元為本金;

2,57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信謂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5月20日止累計360,568元正未給付,其中345,359元為本金;

13,91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6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810元 何信謂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7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5359元 何信謂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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