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5618,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陳盈達即白沙十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9,184元 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 百分之5.22 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0.52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 百分之5.24 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0.524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5.27 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0.52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54計算之違約金 2 96,778元 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百分之1.42 民國111年3月22日當日 按週年利率0.142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7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0.16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33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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