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4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債 務 人 蔡弘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