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6170,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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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許銘修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催告通知,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又依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1年7月13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3009800號函所示,相對人之弟表示相對人已多年未住在該址,也不知道相對人目前居於何處,顯見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須以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不得核發支付命令,故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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