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涵微
上列聲請人與李威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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