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7370,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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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昱佑即陳萬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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