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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姿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姿宜於91年03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4,32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72元 陳姿宜 自民國97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00390元 陳姿宜 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3 新臺幣186547元 陳姿宜 自民國111年0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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