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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方雅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2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方雅琴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42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0933元整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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