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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簡林毅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杜惠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杜惠蘭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被繼承人簡慶煌積欠貸款為由,聲請對杜惠蘭發支付命令,惟查,杜惠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4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杜惠蘭並非被繼承人簡慶煌之繼承人,對於簡慶煌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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