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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葉哲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號4樓之5」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經查,原債權人徐維駿前已聲請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則聲請人可持該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逕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似無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故請釋明有聲請本院就同一原因事實,再次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或陳明是否撤回本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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