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吟婕
張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吟婕前於民國102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淑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288,54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吟婕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2,99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