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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林信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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