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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世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8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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