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司促,8484,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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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陳世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82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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