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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方聖鈞即方朝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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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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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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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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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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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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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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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國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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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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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蘇德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債務人名下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1,542元,上開保單共值31,77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7日遠壽字第1110011253號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宏壽法字第1110003489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112年8月23日、113年1月19日命債務人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再於113年2月27日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上開查詢結果表,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亦未繳納查詢費用,從而,本院無從知悉是否仍有其他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單,併予敘明。
又上開保單價值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3,320元代繳(1542+31778=33320),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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