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也是袋地,但從355地號土地南側走
- 三、原審於審理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 ㈠、提出如下3個通行方案:
- ㈡、關於原審通行方案,由354-2地號土地北側往西側通行,現況
- ㈢、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 四、被上訴人除引用原審陳述外,另補充略以:原審通行方案在
- 五、本院之判斷:
- ㈠、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雖許
- ㈡、經查,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共有4種通行方案得通行至
- ㈢、被上訴人既有複數通行方案可供選擇,本院自應就該等方案
-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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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志銓
曾志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純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355地號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需經由上訴人所共有坐落同段354-2地號土地(下稱354-2地號土地),進入屏東縣高樹鄉農會廠區後,對外連接道路。
然上訴人不讓被上訴人通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於原審聲明:確認被上訴人所有355地號土地對上訴人共有354-2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354-2部分(面積161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也是袋地,但從355地號土地南側走同段356-4、356-5、357-45地號土地後即可接振興路,不用通行上訴人之土地等語置辯。
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於審理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於原審之陳述外,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㈠、提出如下3個通行方案:⒈往南方案:從355地號土地西南角往南出發,沿同段357-4、356-5、357-45地號土地通行,此方案前半段為田埂及水路,中後段為水泥道路,最後可通往振興路。
⒉往北方案:沿同段354-4地號土地及興中段1257、1256地號土地往北通行。
此方案需拆除351-4地號土地上圍牆,可通行並連接農會建築物旁空地,對外連接振興路。
⒊東北方案:沿同段355-1、351-9,351-4地號土地往東北通行,此方案前半段雜木叢生,部分有種植香蕉樹,並有部分現況有通行跡象,末端有碎石道物,最後連接鋪設柏油之產業道路。
㈡、關於原審通行方案,由354-2地號土地北側往西側通行,現況雖無地上物,然在通行末端及西北角位置,有約2公尺高低落差,顯不適合通行,且不是損害最小之方式,反觀其他方案都有既成道路使用。
㈢、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除引用原審陳述外,另補充略以:原審通行方案在通行末端及西北角位置有高低落差,本已存在,對於通行並無妨礙,且被上訴人原對外通行路線業經高樹鄉農會封住,致無法通行。
至上訴人提出之通行方案,距離均太遙遠,反觀原審方案通行距離最短等語置辯。
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本件爭點厥為:被上訴人如何通行係屬於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㈠、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雖許土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惟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要旨參照)。
準此,提供通行土地所有權人所負擔者,僅為容忍袋地所有權人,於通常情形下使用袋地所必須而損害最少限度內之通行,無使袋地獲得最大經濟效益而提供通行之義務,通行權利人亦不能主張為使自己可獲取更高使用利益,而任意擴張義務人應容忍通行之範圍。
故如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有數條路線及數種寬度的通路可供選擇,可就對他人土地完整性之影響、通行地價值之損失、對他人造成實質損失等因素綜合比較之。
㈡、經查,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共有4種通行方案得通行至聯外道路:⒈「原審判決方案」:沿高樹段354-2地號土地北側地籍線往西側通行,此方案現況無地上物,然在通行末端即西北角位置有約2公尺高低落差,待越過此處後,往北通過高樹鄉農會土地(農會同意從此通行)即可連接振興路(見本院卷第47、158-1、160、181至183頁,即本判決附圖一)。
⒉「往南方案」:從高樹段355地號土地西南角往南出發,沿高樹段356-4、358-5地號土地通行,此方案前半段為田埂及水路,中後段為水泥道路,最後可通往振興路(見本院卷第158-1、161至162、185至193、221頁,即本判決附圖二)。
⒊「往北方案」:沿高樹段354-4地號土地往北通行,此方案須拆除圍牆,並從高樹鄉農會旁空地對外連接振興路(見本院卷第158-1、163至164、195至199、223頁,即本判決附圖三)。
⒋「往東北方案」:沿高樹段351-9、351-4地號土地往東北通行,此方案前半段雜木叢生,部分種植香蕉樹,另有部分現況有通行跡象,末端有碎石道路,最後連接鋪設柏油之產業道路(見本院卷第158-1、165至167、201至210、225頁,即本判決附圖四)。
㈢、被上訴人既有複數通行方案可供選擇,本院自應就該等方案相互比較,確認何方案屬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⒈就被通行土地之面積而言,上開4通行方案所須使用之土地面積、通行面積占全筆土地之比例分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依附表,「原審判決方案」使用鄰地面積161平方公尺,占鄰地面積之比例為2.6%;
「往南方案」使用鄰地面積分別為190、159平方公尺,各占鄰地面積之比例為8.6%、8.7%;
「往北方案」使用鄰地面積328平方公尺,占鄰地面積之比例為6%;
「往東北方案」使用鄰地面積分別為277、281平方公尺,各占鄰地面積之比例為14%、13%。
可見「原審判決方案」係4種方案中通行路徑最短、使用鄰地面積及占鄰地面積比例最小之通行方案。
⒉再就被通行土地之使用現況而言,「原審判決方案」與「往南方案」現況均無地上物,如供通行,對周圍地現況改變程度較小;
至「往北方案」與「往東北方案」則須拆除圍牆或移除香蕉樹始得對外通行,已改變土地所有人原先利用土地之方式,尤其「往北方案」更將被通行之高樹段354-4地號土地切分為3區塊(見本院卷第223頁),嚴重影響鄰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整體規劃利用,顯非侵害最小之通行方式。
⒊另「往南方案」及「往東北方案」後段雖有水泥道路或碎石道路可依現況通行,然觀諸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61至162、165至167、185至193、201至210頁),此2方案在銜接上開現況道路以前,大部分仍為田埂、水路及農地,遇雨時恐有泥濘難以通行之情形,且所使用之鄰地範圍遠多於「原審判決方案」,亦非侵害較小之通行方式。
⒋至上訴人雖稱「原審判決方案」在西北角位置有約2公尺之高低落差,不適宜通行等語。
然此可透過整地等方式加以解決,應無多大之難處,且此部分須花費之時間、金錢亦係由須通行之被上訴人自行負擔,並未對上訴人形成更不利之情形。
⒌綜上,「原審判決方案」無須移除地上物,且通行處係位於被通行土地之邊界處,所須使用之鄰地面積及占鄰地面積比例為4種通行方案中最小,對周圍地現況改變程度較最輕微。
準此,本院審酌土地使用規劃目的、性質、使用情形,及影響鄰地所有人程度等因素後,認「原審判決方案」屬於對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所有355地號土地對上訴人共有354-2地號土地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暫編地號354-2部分(面積161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一:(原審判決方案)
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通行範圍面積(平方公尺) 通行占其土地面積之比例 高樹段 354-2地號 曾志銓(權利範圍1/2) 曾志光(權利範圍1/2) 6,270 161 2.6% 通行範圍面積合計161平方公尺
附表二:(往南方案)
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通行範圍面積(平方公尺) 通行占其土地面積之比例 高樹段 356-4地號 楊新榮 2,211 190 8.6% 高樹段 358-5地號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828 159 8.7% 通行範圍面積合計349平方公尺
附表三:(往北方案)
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通行範圍面積(平方公尺) 通行占其土地面積之比例 高樹段 354-4地號 汪進賢 5,352 328 6% 通行範圍面積合計328平方公尺
附表四:(往東北方案)
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通行範圍面積(平方公尺) 通行占其土地面積之比例 高樹段 351-4地號 邱明雄(權利範圍1/3) 邱明俊(權利範圍1/3) 邱明建(權利範圍1/3) 1,975 277 14% 高樹段 351-9地號 邱炳添 2,153 281 13% 通行範圍面積合計55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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