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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複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被上訴人 陳裕仁
訴訟代理人 郭怜君律師
梁凱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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