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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呂湯水金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蔡欣彼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潘永豐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並應辦理下列事項:㈠本件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似與鄰近數筆土地合併分割,各該土地因而有新編定之位置、地號,請提出同段535-4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
㈡請查明同段535-4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並拍攝遠景、全景、近景、局部等照片提供過院。
㈢請提出合併前同段618-1、618-2地號、638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
㈣因應上開地籍更動,上訴人呂湯水金所提出之乙、丙案通行方案與現狀恐有未符,請斟酌是否須重新繪製方案圖,或以文字對照補充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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