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鄧阿英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鵬升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寊伶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淑惠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千鈺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葉陳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順天
上 訴 人 葉雅蕙
陳慶芳
郭蔡絨花
鄭福諒
葉牡丹
葉志強
陳榮嘉
陳順宗
陳廷睿即陳瑞晴
陳韋伶
陳韋利
陳順煌
葉明政
陳財源
陳潘水嬌
被 上訴 人 陳申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