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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群棠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月即星登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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