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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廣華、林廣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05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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