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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慧、徐金田、徐金榮、徐金城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債務人徐慧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徐邱良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徐慧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債務人徐慧之應繼分比例為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8,229元【計算式:(00000000+154057+62217)×1/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麟洛鄉麟信段430地號 1884.80 1/1 12,816,640元 2 麟洛鄉麟義段843地號 30.06 4/1 154,057元 3 麟洛鄉麟義段844地號 12.14 4/1 62,217元 合計 13,032,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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