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1,補,786,2023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張閩芝

張志榮
張江菊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祥古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告鍾祥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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